教務資訊

教務章程

修讀學分

全時間學生每半學年須修讀 12 學分或以上,但不得超過 18 學分。若須修讀超過 18 學分,須先得註冊主任批准。

上半學年包括夏季(八月)和秋季(九月至十二月)。下半學年包括冬季(一月)和春季(二月至五月)。

每半學年修讀少於12學分者,皆為部份時間學生(外地持F-1簽證學生必須為全修生)。

學生有責任確保自己達到課程的要求。

評分制度

學位及文憑課程學生平均成績須在「C+」等級或 GPA 分數 2.30 或以上,方可畢業。成績等級及其所代表的分數如下(2019 秋季起):

績分等級性質GPA 分數
93+A4.00
90 – 92A-3.70
87 – 89B+3.30
83 – 86B3.00
80 – 82B-2.70
77 – 79C+2.30
73 – 76C滿意2.00
70 – 72C-1.70
67 – 69D+1.30
60 – 66D及格1.00
低于 60F不及格0
WF退課不及格0
IF未完成不及格0

學生在某科的成績若只得「D」或「F」時,可重修該科。重修後成績最高可得「C」,亦可算在總成績內。

若學生之學期成績平均低於「C+」,教務處將提醒該學生。若連續一學年成績未達理想,院方可能勸諭其停學。

學分之認可與豁免

凡曾在別院修讀同樣水準之神學課程,欲將所修讀之學分轉到本院課程者,須向註冊處提出書面申請。除特殊情況下,可獲批准承認之學分,不會超過在本院修讀之學位所要求學分之二份一。

凡學生在入學前已接受聖經語文訓練者,本院可給予考試以決定是否必須重修希臘文/希伯來文。(以上為原則,實際執行時仍須視有關學生個別情況,由註冊處審定。)

凡本院畢業生回校修讀另一學位,已修過的科目的學分,若符合新學位所要求的科目,可以轉移至新學位,但最多只可轉移新學位所需的 50%。可轉移學分的科目,必須為最近六年修過。

缺課規則

學生必須參加所有已註冊科目的課,不得無故曠課。若因病或要事須缺課者,須向教務處申請及獲准請假。請假超過限額者(一學分科目缺課三小時、二學分科目缺課六小時或以上者,餘此類推),該科將當為「不及格」論。

加課和退課章則(2019 秋季起)

每學期開課的兩週之內,加課和退課能全額返還學費。開課兩週以後,不再接受加課,如果退課,學費只能按比例返還。退課必須要填寫退課表,得到導師批准後把表格交給教務處做正式備案,不可以只是發出郵件通知,或者完全不通知,就不來上課。開課 6 週之後退課,不退還學費。退課必須在開課後 6 週以內或者在學期開始不超過五分之二時進行,才不會在成績單上留下記錄。如果在開課第 7 週開始至第 10 週時退課,所要退的課程在成績單上的成績將會顯示為 WF,但是退課同學可以重新修讀此門課程,用重修的成績取代 WF。如果超過第 10 週退課,也就是在開學已經超過三分之二學期時申請退課,那麼退課不再會獲得批准,而且即使是重新修讀該門課程,那麼重修的成績也不能取代原來的成績。據此,請看下表:

學生評估

除學業成績外,教授團亦會經常評估學生之品格及實習表現,如有需要,可對有關學生作適當之安排或要求其退學。若教授團不满意學生之操行表現,學院有權開除其學藉。

畢業要求

所有學生,凡修業期滿,總平均成績在「C+」等級或 GPA 分數 2.30 或以上,並其校內校外之生活行為及品格表現,經教授團及董事會評核,認為滿意,方能獲得學位及文憑。

總成績單

學生須先付清積欠學院的一切費用,如:學費、宿費、圖書館罰款等,方獲發總成績單,每份 $5,須先向教務處申請並付費,由院方直接寄給學生指定之機構。

退學手續

學生若擬退學,必須書面向註冊主任申請,並付清對學院的一切費用。

旁聽章則(2019 秋季起)

  1. 修讀學分的學生有選課優先權。在報讀人數尚未滿員的情況下,才接收旁聽生。
  2. 旁聽學生人數不得超過學分人數的五分之一﹔若超過﹐將在註冊結束那日用抽籤來決定。
  3. 旁聽過的課程﹐不能之後再修讀學分。
  4. 學生不可旁聽高於其修讀學位水平的課程。例如,碩士生不能旁聽博士班課程,證書課程學生或無神學學位的平信徒不能旁聽碩士班課程。
  5. 所有旁聽學生必須辦理正常註冊手續,繳納學費和其餘所有費用,並且必須在學費繳納截止日前繳納所有費用。
  6. 在校生每學期只能旁聽一門課程﹔校友每學期可旁聽兩門課程。
  7. 教師有權拒收旁聽生﹐但不能違反以上的章則, 私下允許學生旁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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