教務章則
修讀學分
全時間學生每半學年須修讀12學分或以上,但不得超過18學分。若須修讀超過18學分,須先得註冊主任批准。
上半學年包括夏季(八月)和秋季(九月至十二月)。下半學年包括冬季(一月)和春季(二月至五月)。
每半學年修讀少於12學分者,皆為部份時間學生。持F-1簽證學生必須為全修生,至少修讀12學分。
學生可按自己的需要選修學分,唯所有課程必須在六年內完成。學生有責任確保自己達到課程的要求。
評分制度
學位及文憑課程學生平均成績須在「C+」等級或GPA分數2.30或以上,方可畢業。成績等級及其所代表的分數如下:
績分 | 等級 |
性質 |
GPA分數 |
93+ | A |
優 |
4.00 |
88 – 92 | A- |
|
3.70 |
83 – 87 | B+ |
|
3.30 |
78 – 82 | B |
良 |
3.00 |
73 – 77 | B- |
|
2.70 |
68 – 72 | C+ |
|
2.30 |
63 – 67 | C |
滿意 |
2.00 |
58 – 62 | C- |
|
1.70 |
53 – 57 | D+ |
|
1.30 |
48 – 52 | D |
及格 |
1.00 |
F |
不及格 |
0 |
|
WF |
退課不及格 |
0 |
|
IF |
未完成不及格 |
0 |
學生在某科的成績若只得「D」或「F」時,可重修該科。重修後成績最高可得「C」,亦可算在總成績內。
若學生之學期成績平均低於「C+」,教務處將提醒該學生。若連續一學年成績未達理想,院方可能勸諭其停學。
學分之認可與豁免
凡曾在別院修讀同樣水準之神學課程,欲將所修讀之學分轉到本院課程者,須向註冊處提出書面申請。除特殊情況下,可獲批准承認之學分,不會超過在本院修讀之學位所要求學分之二份一。
凡學生在入學前已接受聖經語文訓練者,本院可給予考試以決定是否必須重修希臘文/希伯來文。(以上為原則,實際執行時仍須視有關學生個別情況,由註冊處審定。)
凡本院畢業生回校修讀另一學位,已修過的科目的學分,若符合新學位所要求的科目,可以轉移至新學位,但最多只可轉移新學位所需的50%。可轉移學分的科目,必須為最近六年修過。
缺課規則
學生必須參加所有已註冊科目的課,不得無故曠課。若因病或要事須缺課者,須向教務處申請及獲准請假。請假超過限額者(一學分科目缺課三小時、二學分科目缺課六小時或以上者,餘此類推),該科將當為「不及格」論。
學生評估
除學業成績外,教授團亦會經常評估學生之品格及實習表現,如有需要,可對有關學生作適當之安排或要求其退學。若教授團不满意學生之操行表現,學院有權開除其學藉。
畢業要求
所有學生,凡修業期滿,總平均成績在「C+」等級或GPA分數2.30或以上,並其校內校外之生活行為及品格表現,經教授團及董事會評核,認為滿意,方能獲得學位及文憑。
總成績單
學生須先付清對學院的一切費用,如:學費、宿費、圖書館罰款等,方獲發總成績單,首份免費,發與學生本人;以後若學生需要,須先向教務處申請,由院方直接寄給學生指定之機構,每份5元。
退學手續
學生若擬退學,必須書面向註冊主任申請,並付清對學院的一切費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