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~ 教務章則 ~

修讀學分

  1. 全時間學生每半學年須修讀12學分或以上,但不得超過20學分。若須修讀超過20學分者,須先得註冊主任批准。
  2. 上半學年包括夏季(八月)和秋季(九月至十二月)。下半學年包括冬季(一月)和春季(二月至五月)。
  3. 每半學年修讀少於12學分者,皆為部份時間學生(外地持F-1簽證學生必須為全修生)。
  4. 學生可按自己的需要選修學分,唯所有課程必須在六年內完成。學生有責任確保自己達到課程的要求。

評分制度

  1. 學位及文憑課程學生平均成績須在「C+」等級或GPA分數2.30或以上,方可畢業。
  2. 學生在某科的成績若只得「D」或「F」時,可重修該科。重修後所得成績最高可得「C」,亦可算在總成績內。
  3. 若學生之學期成績平均低於「C+」,教務處將提醒該學生。若連續一學年成績未達理想,院方可能勸諭其停學。

學分之認可與豁免

  1. 凡曾在別院修讀同樣水準之神學課程,欲將所修讀之學分轉到本院課程者,須向註冊處提出書面申請。除特殊情況下,可獲批准承認之學分,不會超過本院修讀之學位所要求學分之二份一。
  2. 凡學生在入學前已接受聖經語文訓練者,本院可給予考試以決定是否必須重修希臘文/希伯來文。(以上為原則,實際執行時仍須視有關學生個別情況,由註冊處審定。)
  3. 凡本院畢業生回校修讀另一課程,已修過而符合該課程要求之必修科目學分,可獲豁免;但選修科目不能取代必修科目。可獲豁免之學分,以最近之六年為限。

缺課規則

學生必須參加所有註冊之科目課堂,不得無故曠課。若因病或要事須缺課者,須向教務處申請及獲准請假。請假超過限額者(一學分科目缺課三小時、二學分科目缺課六小時或以上者,餘此類推),該科將當為「不及格」論。

學生評估

除學業成績外,教授團亦會經常評估學生之品格及實習表現,如有需要,可對有關學生作適當之安排或要求其退學。若教授團不满意學生之操行表現,學院有權開除其學藉。

畢業要求

所有學生,凡修業期滿,總平均成績在「C+」等級或GPA分數2.30或以上,並其校內校外之生活行為及品格表現,經教授團及董事會評核,認為滿意,方能獲得學位及文憑。

總成績單

學生須先付清對學院的一切費用,如:學費、宿費、圖書館罰款等,方獲發總成績單,首份免費,發與學生本人;以後若學生需要,須先向教務處申請,由院方直接寄給學生指定之機構,每份5元。

退學手續

學生若擬退學,必須書面向教務主任申請,並付清對學院的一切費用。

成績等級及其所代表的分數如下

績分等級性質分數
93+ A 4.00
88-92A- 3.70
83-87B+ 3.30
78-82B 3.00
73-77B- 2.70
68-72C+ 2.30
63-67C 滿意2.00
58-62C- 1.70
53-57D+ 1.30
48-52D 及格1.00
F 不及格0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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